第378章 分权
皇城官署。
说是长孙无忌,房玄龄,魏征审查褚遂良十日,其实根本不用这么麻烦。
苏亶既然敢把这件事拿到朝会上去说,自然是人证物证齐全。
这边只需要简单一查,事情就能水落石出。
褚遂良确实是压价强买别人的豪宅。
那李世民为什么还要给十天的时间呢。
所谓律法,是上面人对下面人的约束。
如果是在后世,证据确凿的情况下,自然是没有多大的作用。
但这是王朝时代。
律法再大,那也是皇帝手中的工具。
即便是犯了再打的错误,譬如李承乾都起兵造反,甚至都起兵打潼关了,只要李世民不计较,那就等于没事。
从某些方面来说,李世民对于褚遂良,也是有感情的。
这里面还涉及到褚遂良的父亲。
隋末乱世中,褚遂良随父褚亮归附李唐,初以文职身份在秦王幕府中崭露头角。
彼时的李世民正值南征北战、网罗人才的关键时期,对这位博涉文史,工于隶楷的青年才俊早已留意。
武德九年,玄武门之变后,李世民登基伊始便提拔褚遂良为起居郎,赋予其“掌录天子起居法度“的重任。
这一任命看似寻常,实则蕴含着帝王对臣子的特殊信任,起居郎需如实记录君主言行,稍有不慎便可能触怒天威。
但李世民却对褚遂良坦言:“卿若不记,天下人亦记之“,这种对直言敢谏者的包容,成为两人情感奠基的第一块基石。
站在李承乾的角度上去看,褚遂良一直支持魏王夺嫡,自然是反派。
但这是立场跟站位的事情,本身褚遂良是有能力的。
他曾上疏劝谏李世民‘节畋猎、轻徭赋’,直言‘人力有尽,地力有穷,陛下虽欲崇饰宫宇,犹宜量事而为之。’
这种不避锋芒的谏言风格,非但未触怒李世民,反而让李世民发出褚遂良鲠直,有大臣之风的赞叹。
君臣之间的默契,至此已超越了简单的雇佣关系,升华为对治国理念的共识。
除了政治上的合作,李世民与褚遂良在艺术领域的共鸣,进一步拉近了两人的情感距离。
李世民对王羲之书法的痴迷众所周知,而褚遂良作为初唐四大书法家之一,其字里金生,行间玉润的楷书风格恰与李世民的审美取向不谋而合。
贞观年间,褚遂良奉命鉴定内府所藏王羲之墨迹真伪,备论所出,一无舛误,令李世民赞叹不已。
君臣二人常于政务之余探讨笔法,甚至出现太宗尝出御府金帛,购求王羲之书迹,褚遂良备论真伪的佳话。
历史上,贞观二十三年,李世民临终前将褚遂良与长孙无忌召至病床前,留下朕佳儿佳妇,今以付卿的遗命。
能被李世民临终托孤,足以看出褚遂良在李世民心中的地位。
之所以没有房玄龄跟魏征,是因为两人比李世民更早去世了。
有道是人无完人,褚遂良强买粟特商人的豪宅,从某些角度去看,也就是权力一次小小的任性。
这样的事情,放在王朝时代,其实也不算多大。
这个时代,可还有刑不上士大夫的讲究。
如果不是苏亶出面弹劾,那粟特商人的事情,怎么值得放到朝会上来说。
而苏亶背后代表的,是太子,这个中意义又有不同。
褚遂良这件事,就成为了太子跟魏王之间的一次政治博弈。
往深了说,可以牵扯到太子跟陛下之间的争斗。
褚遂良下去了,意味着李世民这边,也少了个大臣。
官署内。
长孙无忌,房玄龄,魏征三人正在商讨。
事实摆在眼前,调查没有什么可调查的,就看这罪要怎么定了。
“诸位。”魏征率先开口:“褚遂良强买史诃耽价值三百匹绢的宅邸,人证地契俱在,按《唐律疏议杂律》‘买人田宅不送钱’条,当笞五十;若计赃论,三百匹绢已属‘坐赃’,按《职制律》当处徒二年。某以为,此案当依律处置,不可姑息。”
魏征跟褚遂良一直不怎么对付,曾经还算是朋友,后面因为政治立场这块自然就成了敌人。
魏征认为,太子顺位,才是国之正道。
然褚遂良原本中立,后经过五姓七望拉拢,成了铁杆魏王党人,这让魏征觉得,褚遂良已经是对自身的背叛。
毕竟现在五姓七望都没那么支持魏王,你褚遂良反而蹦跶得这么欢。
长孙无忌闻言,轻轻哼了一声:““魏公果然锱铢必较。史诃耽虽是勋位胡商,可长安城内官员与商贾‘议价购产’之事多矣,何以独独揪住褚遂良?”
拉褚遂良一把,并不意味着长孙无忌是要站位魏王。
而是根据陛下这边的意思,轻拿轻放。
从陛下定十日结案,这暗示就很明显了。
之所以陛下不亲自出面,而是让三人出面,只是为了跟太子的矛盾不继续加深。
不过魏征可不管这么多:“律法面前岂论议价?”
“卷宗记载,史诃耽曾三拒褚遂良求购,最终被迫签署契约。此等强买强卖之举,与市井无赖何异?当年陛下处置陇右道大使皇甫德参‘低价买民麦’,亦是按律笞四十,何曾因官职姑息?”
长孙无忌脸色微沉,正要反驳,房玄龄却轻咳一声:“二位先莫动气。此案关键在于‘是否构成胁迫’。卷宗中仅提及史诃耽‘被迫签约’,却无证人目睹胁迫场景,亦无书信、口供等直接证据。律法讲究‘据状断之’,若无铁证,量刑需谨慎。”
魏征敢去怼陛下,强行站位太子,房玄龄自然不会这样做。
还是要找些借口,把这件事轻拿轻放。
“房相为何总要往轻处想?”
魏征猛地拍案而起:“史诃耽先前不敢告状,此等行为本身便是畏惧权势的明证!若苛责无直接证据,岂不是让受害者申冤无门?”
长孙无忌摇头:“魏公此言差矣,律法重实证,非重推断。若仅凭‘不敢告状’便定罪,恐开‘莫须有’之先河。”